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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创新型企业梯次培育实施方案公布
时间:2024-07-05 访问量:85

  7月2日,河南省科技厅印发《河南省创新型企业梯次培育实施方案(2024-2026年)(试行)》。方案明确,到2026年,遴选培育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300家,河南省瞪羚企业600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6万家,新增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万家。

  有哪些支持政策?

  推动惠企创新财税政策扎实落地。推动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技术交易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应享尽享”。对企业出资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研发经费占比高和增速快的企业择优给予财政奖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支持龙头骨干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设立创新联合体产学研联合基金,支持创新联合体联合攻关、协同创新、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

  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引导企业围绕河南省创新发展需求开展技术攻关,支持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鼓励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对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给予其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冠名权。

  做实科技金融支持企业全生命周期路径。设立省级天使投资母基金,重点投资河南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加快形成以股权投资为主、“股贷债保”联动的金融服务支撑体系。做优现有科技信贷品牌,为“高精尖缺”初创期、快速成长期科技企业提供“一对一、面对面”的量身定制解决方案,为合作银行开展定制化、体系化的科技信贷能力提升培训。

  加大科技人才向企业集聚的力度。持续实施中原英才计划(育才系列),遴选培育中原学者、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实施“科技副总”政策,试行“编制待遇在高校(院所),工作在企业一线”的科技人才靶向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新模式。

  加快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发挥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持续开展高校院所河南科技成果博览会、“院校企业面对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系列对接等活动,拓展科技成果线上线下对接服务。支持鼓励企业转移转化先进技术成果,对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省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评价标准是啥?

  一、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评价标准

  创新龙头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一般应为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拥有有效期内I类知识产权或者制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10项(含)以上,或拥有有效期内各类知识产权20项(含)以上。

  3.具有显著的行业引领带动能力。属单项冠军企业(含培育)、单项冠军产品生产企业或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同行业(细分)前五。

  4.按照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5.上年度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属于电子信息技术领域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可放宽至2亿元,单项冠军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生产企业不限制销售收入。

  6.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7.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

  8.建有省级(含)以上研发平台。

  9.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等不良行为,未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

  二、河南省瞪羚企业评价标准

  “瞪羚”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注册时间3年(含)以上15年以下。

  3.上年度销售收入原则上为5000万元(含)以上。

  4.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

  5.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

  6.拥有有效期内2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或4项(含)以上知识产权。

  7.具有较好的成长性,近两年销售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8.建有省级(含)以上研发平台。

  9.按照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0.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等不良行为,未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价标准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一年以上。

  2.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指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属于领域范围。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科技人员达到比例。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研发费用达到比例。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等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6.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达到比例。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大于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8.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依据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7月2日,河南省科技厅印发《河南省创新型企业梯次培育实施方案(2024-2026年)(试行)》。方案明确,到2026年,遴选培育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300家,河南省瞪羚企业600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6万家,新增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万家。

  有哪些支持政策?

  推动惠企创新财税政策扎实落地。推动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技术交易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应享尽享”。对企业出资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研发经费占比高和增速快的企业择优给予财政奖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支持龙头骨干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设立创新联合体产学研联合基金,支持创新联合体联合攻关、协同创新、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

  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引导企业围绕河南省创新发展需求开展技术攻关,支持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鼓励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对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给予其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冠名权。

  做实科技金融支持企业全生命周期路径。设立省级天使投资母基金,重点投资河南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加快形成以股权投资为主、“股贷债保”联动的金融服务支撑体系。做优现有科技信贷品牌,为“高精尖缺”初创期、快速成长期科技企业提供“一对一、面对面”的量身定制解决方案,为合作银行开展定制化、体系化的科技信贷能力提升培训。

  加大科技人才向企业集聚的力度。持续实施中原英才计划(育才系列),遴选培育中原学者、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实施“科技副总”政策,试行“编制待遇在高校(院所),工作在企业一线”的科技人才靶向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新模式。

  加快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发挥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持续开展高校院所河南科技成果博览会、“院校企业面对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系列对接等活动,拓展科技成果线上线下对接服务。支持鼓励企业转移转化先进技术成果,对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省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评价标准是啥?

  一、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评价标准

  创新龙头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一般应为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拥有有效期内I类知识产权或者制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10项(含)以上,或拥有有效期内各类知识产权20项(含)以上。

  3.具有显著的行业引领带动能力。属单项冠军企业(含培育)、单项冠军产品生产企业或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同行业(细分)前五。

  4.按照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5.上年度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属于电子信息技术领域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可放宽至2亿元,单项冠军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生产企业不限制销售收入。

  6.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7.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

  8.建有省级(含)以上研发平台。

  9.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等不良行为,未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

  二、河南省瞪羚企业评价标准

  “瞪羚”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注册时间3年(含)以上15年以下。

  3.上年度销售收入原则上为5000万元(含)以上。

  4.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

  5.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

  6.拥有有效期内2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或4项(含)以上知识产权。

  7.具有较好的成长性,近两年销售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8.建有省级(含)以上研发平台。

  9.按照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0.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等不良行为,未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价标准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一年以上。

  2.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指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属于领域范围。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科技人员达到比例。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研发费用达到比例。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等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6.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达到比例。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大于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8.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依据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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